不管怎么样,在今天这名词的意思是指:“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从美学的和心理的基础去考虑这种处理方法,一开始便存在着严重的值得怀疑之点。调的本质便是用以造成和保持一致的东西,这就是为什么即使是一首极简单的民间歌调,必定完结在同调上的道理。可是多调音乐是要试着在同时建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互相冲突的中心。像这样的方法似乎没有问题必然要失败的。只有当作偶然的使用手段或者还可以,即使是这样,似乎也只对于戏剧性的作品较为合适,因为这对于表达戏剧性情节的某些状态时加以运用是胜过单纯音乐的。
不论情况是怎样,从它所引起的技术问题还是值得我们考察一番。因为这样,可以使我们用最简单的话把它说明了。假设我们讨论的情形是不多于两个调,此处所发生的困难并不是在于如何改变,只是矛盾的增强,部数越多情形越厉害。用这种方法所写作的最简单的乐曲,在使用上可以是二部创意曲,由两个旋律部分组成,每一个都有它各自不同的调。如此,破坏了一致性当然是明显的。但两部不论何处并不一定在和声上有着极端强烈的抵触。这种结果的形成与其说是粗糙不协和,还不如说是产生了一种混乱。在情形更为复杂的作品中情况自然又有不同。每一部都要用适当的和弦去伴和它自己的曲调。这种和声的表现可能是一些朴素的和弦,或和声音型,或一些比较近于对位形式的织体。不过无论是那一种的变化,都必然地引起一种或多或少的但确实的不协和。这样听觉很快的就会疲倦了。这是从理论上的推断,实际上多调的结合使用,在现在一些音乐家中,像斯特拉文斯基(Stravinsky)、米约(Milhaud)、兴德米特(Hindemith)等等曾经是时常使用的。

